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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贿赂工商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蒋思思   发布时间:2013-07-23 09:12:54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愈演愈烈,治理商业贿赂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某些程度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处理还不成熟,在具体实施商业贿赂工商行政处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案件界定不清,定性不准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界定模糊,相关原则不具体,所包含的的内容不全面,例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中的主要形式如回扣、佣金、折扣等进行了细化阐述,但在实践中除了这三种外,其他形式多种多样,如礼品、奖励、性贿赂(色情服务),及以投资为名等变相贿赂,在具体认定中,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未看清实质,商业贿赂界定很难掌握,无法有效打击在合法外衣掩盖下的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

    (二)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宽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规定自由裁量权时,范围过于宽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相关规定,商业贿赂处罚额,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最低与最高额相差20倍,自由裁量弹性过大,间接导致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权利,执法随意性强,处罚显失公平、执法不公。

    (三)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者法律理解不透彻

    1、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基于“存在即合理”、“法不责众”等朴素心理的强势作用,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存在的容忍度很高,对商业贿赂的极大危害明显缺乏清醒的认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含糊不清,甚至并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违法。2、执法者法律理解不透彻;商业贿赂案件较为复杂,且专业性强。在工商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中还存在一部分执法者业务水平、办案水平等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牢固,对法律法规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知,严重影响了整体执法水平、执法质量以及执法效果。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无法可依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模式变化多端,商业贿赂行政处罚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法律的滞后性给执法者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有了相对系统的规定,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条件、手段形式、处罚等方面规定较为笼统,适用范围狭隘,且该规定为部门法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导致执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

    为了更好的发挥工商行政处罚治理商业贿赂的作用,笔者根据商业贿赂工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及建议。

    (一)制定专门法律,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制定专门法方面,笔者认为,可制定针对商业贿赂行政处罚专门法,对商业贿赂行为加以限制;也可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出台修正案或颁布法律解释对该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如明确商业贿赂构成条件,扩大商业贿赂适用范围,细化商业贿赂行为形式等。其次,完善法律体系,健全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预防和治理商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处罚种类、合理配置处罚金额

    我国各行政法规法律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只有人民币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处罚种类少,不足以起到法律威慑作用,达不到有效治理的效果。应根据违法情节增加处罚种类:违法情节轻微的,可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违法情节稍严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金额上,笔者认为,首先,笼统规定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不合理,为更有效的治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避免畸轻畸重,应根据违法情节合理配置处罚金额;其次,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处罚应区别对待。由于“在对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上,往往因难以确定其具体金额而很少采用“没收”的方式”,因此,在处罚上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对于行贿人的处罚,经营者为获取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行贿,为“积极主动”违法,行贿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且其获得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因此应受处罚较受贿行为要重。

    (三)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

    针对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商业贿赂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加强法律宣传,促进经营者自律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广泛的开展反商业贿赂法制宣传,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偏远地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

    (四)培养“全能专业化”办案人员,提高执法者综合素质

    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形式多样化,手段更加隐蔽、变相,对执法人员办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然某些地方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办案水平相对薄弱,无法适应查处商业贿赂的发展新形势。因此,各地急需培养一批既要清楚法律法规,了解当地政策;又要熟知会计制度,懂得审计查账;还要掌握办案技巧,懂电脑,会与人交流的“全能专业化”水平办案人员,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以确保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提升执法效果。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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