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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执结一起历时十年四次审判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3-07-25 14:18:35


    本网讯(王永宏 张伟)  “衷心感谢信阳中院院党组的英明领导,感谢信阳中院执行局干警顶烈日、冒酷暑,不辞辛苦,多方奔波,为我行执行回款项1153万元,给我行的重要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金元支行周总经理在见到信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社军时激动地说。7月24日7点40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元支行和信阳分行一起送来题为“公正司法 执法为民”的两面锦旗,感谢信阳中院及时为他们执行到位久盼的借贷纠纷款。

  2002年,2003年,新世界海天(海天)豫南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由信阳万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富公司)作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简称信阳分行)分别贷款两笔各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海天公司拒不还款付息,万富公司亦不履行担保义务。2004年,信阳分行起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天公司还本付息,万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海天公司被依法执行,信阳分行从中受偿600万元。2005年,万富公司向信阳中院申请再审,诉称信阳分行与海天公司串通,故意隐瞒海天公司真实情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海天公司提供担保,且信阳分行主张权利已超过保证期间,请求依法改判自己不承担担保责任。期间,信阳分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金元支行。案件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海天公司清偿剩余贷款本息,万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终审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信阳中院党组高度重视该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局长罗浩亲自督办此案,三次参加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中院执行法官不顾夏日炎炎,多次往返郑州、信阳两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为双方当事人析法明理,最终促使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一起历时十个年头的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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