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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缺陷车”致人损害赔偿之责任
作者:唐海军 发布时间:2013-07-26 09:46:35
近年来,由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呈上升趋势。机动车技术性能的好坏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机动车制动失灵、制动不良、机件失灵、灯光失效和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载、货物绑扎不牢固等,都是酿成交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缺陷问题其实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的“刹车门”,锦湖轮胎、韩泰轮胎的质量问题等。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缺陷车交通事故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就机动车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第41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其表述而言,该条规定非常明确,没有包含过错要件,这与《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机动车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对于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有争议。我认为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是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实际上是对销售者与生产品内部承担责任分担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应作两个层次理解:首先在外部责任上,销售者无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有无过错只在与生产者的内部责任分担上才具有意义,并不具有对抗被侵权人的效力。其次,在内部责任上,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销售者有过错时才承担最终责任,否则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被侵权人起诉选择权,可自主地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起诉。同时该条规定了追偿权,销售者如果没有过错,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说明销售者承担的只是一种中间责任,他在承担中间责任时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任原则,但行使追偿权时采用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机动车缺陷造成交能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缺陷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是机动车具有缺陷,这是构成追责的前提条件。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机动车的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机动车缺陷受到损害的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即机动车缺陷与被侵权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三、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对此问题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产品尚未投入流通。产品责任仅发生在投入流通中的产品,故如果机动车产品仍处在研发、测试状态,尚未投入市场流通,产品测试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发生产品责任。2、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也就是说,引起损害的缺陷在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或者该缺陷是在产品已经脱离了生产者的控制之后发生的,此时就意味着被侵权人遭受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当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种免责事由进行了一定限制,机动车的生产者对机动车脱离自己控制之后因运输者或销售者的原因造成机动车缺陷的,并不能当然免责,生产者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运输者或销售者追偿。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缺陷是机动车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对此生产者不承担责任。这是生产者当时制造该机动车时无法掌握、难以预见的,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需要指出的是,评断机动车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进科学水平一,不能依据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来认定。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当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警示、召回等补救义务时,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机动车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为由而免责。 四、机动车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范围 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因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因机动车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损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还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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