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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起诉业委会?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26 09:37:13


    【案情】

    翠竹苑小区系桂林某建设公司所建的职工大院,建成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11年12月,桂林某建设公司、翠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桂林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翠竹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桂林某建设公司、翠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督促业主及时交物业费。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进入翠竹苑小区。截止2012年底,由于部分业主未及时交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桂林某建设公司、翠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0万余元及承担违约金6万余元。

    【分歧】

    在审查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桂林某建设公司、翠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法院应受理并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桂林某建设公司、翠竹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系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非真正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某物业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照一定的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五项职责,其中包括“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但没有承担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确定了物业管理单位后,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纠纷中比较特别的是作为建设单位的某建设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一同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并没有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即该合同的相对方只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故某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的案由起诉,其起诉的适格被告应该是欠费的业主,而不是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本纠纷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也仅是协助义务即督促欠费业主及时交物业费。而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是指可以起诉欠费业主。而本纠纷中,某物业公司起诉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解释第八条的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对某物业公司的起诉,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欠费业主,如果物业公司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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