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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获嘉郭逢涛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20年
发布时间:2013-07-29 10:38:05


    本网讯(陈和耀)  7月25日—26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在卫辉、获嘉、新乡等地对郭逢涛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郭逢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郭逢涛(男,44岁,汉族)为谋取经济利益和扩大自身影响力,开始纠集周边农村有恶名的无业青年和两劳释放人员,大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郭逢涛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程龙、郭逢有、郭逢河、丁德瑞、郭龙钊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陈习庆、郭树新、李国军、李朋朋、安纪文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3年—2012年,被告人郭逢涛通过有组织的指挥其组织成员采取恐吓、威胁、滋扰业主、开发商及施工人员,制造借口围堵施工工地大门、通行道路等手段迫使他人退出市场公平竞争,逐渐垄断建筑市场;同时采取串通投标的非法手段承接一系列建筑工程等业务,从中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30余起,致使8人轻伤,11人轻微伤,毁坏物品价值2万余元,给国家、企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逢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程龙、郭逢有、郭逢河、丁德瑞、郭龙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习庆、郭树新、李国军、李朋朋、安纪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习庆、安纪文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纪文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逢涛等19人先后共同或分别有组织地参与寻衅滋事、妨害作证、包庇、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归依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抽逃出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郭逢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逢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七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八千元;其组织团伙内骨干分子和一般组织成员,分别依据其罪行处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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