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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过工作人员相机后砸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7-30 09:07:42


    [案情]

    乐业县某乡某村某屯与乐业县同乐林场因里谭坡(地名)权属问题发生矛盾。同乐林场职工三十多人到里谭坡砍草造林,被告人黄某及屯里群众闻讯后,持刀赶到现场阻挠威胁。林场职工吴显著用照相机对现场进行拍照,黄与群众过来抢相机。林场派出所干警张强、李启宁赶到制止,黄与群众不听。黄抢过相机并砸坏,后又将张扳翻在地,压在地上约一分钟,现场秩序混乱。被砸坏相机价值1200元。

    [分歧]

    对被告人黄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认为,被告人黄某为毁灭闹事证据,将保存证据的相机砸坏,被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意见二认为,干警张强、李启宁赶到制止闹事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被告人黄某不但不听,还将张强扳倒在地,构成妨害公务罪。

     [审判]

    广西乐业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理评析]

    一、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抢过工作人员的相机并砸坏,后又将工作人员扳翻在地,压在地上约一分钟,现场秩序混乱,属于被告人黄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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