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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区法院“四个明确”强化警务督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3-08-01 09:21:12


    本网讯(郭嗣军)  黑龙江省齐齐哈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为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指挥统一,政令、警令畅通的司法警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法院警务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了司法警察警务督察工作细则。

  一是明确了警务督察的责任领导。碾子山区法院领导非常重视警务督察工作,成立了由院长任主任的警务督察室,确定了警务督察人员。要求警务督察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坚决、及时地纠正和处罚。

  二是明确了警务督察的职责。警务督察室对司法警察队伍及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督察司法警察是否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是否违法规定饮酒、进入娱乐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等。

  三是明确了在警务督察中发现问题处理的方式。警务督察人员对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当场予以纠正,并记录在册;对发现司法警察有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可扣留其佩带的武器、警械;对发现司法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可当场予以扣留。对违反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了警务督察工作纪律。警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不得干扰督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警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警务督察工作秘密。

  该细则实施后,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上半年警务督察室以明察、暗访的方式共组织督察行动六次,现场纠正警容警纪三次,纠正违规使用警车一次。警务督察细则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司法警察的警容警纪、履责能力、文明执法,树立了“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人民群众放心”的新时期司法警察光辉形象。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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