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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寻衅滋事 男子23年后被判流氓罪
发布时间:2013-08-01 10:40:01


    本网讯(周小燕 彭卫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23年前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审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邹小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12月8日中午,被害人易志宏的哥哥易锦江在宜春赔得快餐馆就餐时,与邻桌高峰伟(系高峰星哥哥)等人发生争执,继而斗殴,被高峰伟等人劝开,当高峰伟准备返回时,被易锦江持刀砍伤左肩胛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高峰星为寻求报复,邀集他人于当晚7时许在被告人邹小江开的餐馆集中,然后,被告人邹小东伙同高峰星、张立新、廖思平、罗新平、陈月桂、范永东(后六人均已判刑)及周毅、邱锡宜(二人均免诉)等人陆续聚集到原宜春地区磷肥厂花园,高峰星、周毅及被告人邹小江各拿了一根铁棍,由陈月桂带路来到易锦江家门口,高峰星用铁棍打栏易家的窗户,并和被告人邹小江守在易家大门口两边,其他人在门口坪里。被害人易志宏见家门口被围,打开大门持棍冲出来,高峰星回了一棍,未打到,接着被告人邹小东等人朝被害人易志宏背部打一了铁棍,被害人易志宏随即倒地,其他人对被害人也进行殴打。尔后,被告人邹小江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易志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8月,被告人邹小江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小江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发生于1990件,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邹小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小江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邹小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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