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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作者:彭微 徐琦   发布时间:2013-08-02 10:16:43


    【案情】

    朱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俩人育有三子,大子取名朱大毛(化名),二子朱小毛(化名),三女朱毛毛(化名),在土地承包时,以朱某为户主的承包户(朱某、李某、朱小妹)承包土地24亩,每人名下平均8亩,2008年,朱某去世,2010年李某去世。以朱某为户主的承包户土地由三女朱毛毛耕种。2012年,以朱毛毛为户主的承包户耕种的24亩土地被政府征用,共得到征地补偿款X万元。现朱大毛与朱小毛称朱毛毛所得的征地补偿款系承包所得,应该属于朱某与李某的遗产,应由三子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分歧】

    对该案中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因为征地补偿款是根据承包土地的份额来计算的,而朱毛毛得到的征地补偿款也有父母朱某与李某的承包土地份额,应属于承包土地的收益,故应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在法定继承财产分割之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明确遗产的法律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第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本案中,朱某、李某、朱毛毛属一承包经营户,在朱某、李某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从死亡之日起即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承包方的这一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经营权,即本案当中的朱毛毛当然的取得了该户中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本案讼争的款项依法不属于朱某、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朱大毛与朱小毛要求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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