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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丘北: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首次出庭诉讼
发布时间:2013-08-02 16:11:44


    本网讯(饶海泉 伍新声)  7月31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作出判决,该案在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首次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红(化名)于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先后与他人合伙盗窃1辆摩托车、4辆燃油助力车和1辆电动车。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10018元,属于数额巨大。

  丘北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实被告人小红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已离异,父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母亲瘫痪卧床不起。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和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法院通知了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诉讼。庭审当天,丘北团县委副书记、丘北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赵治卉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名义代为被告人小红行使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中,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询问了被告人小红的家庭情况及成长经历,深入分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包括家庭教育缺失、法律知识贫乏和性格倾向不良等,同时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鼓励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鉴于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加上母亲生病,家庭条件特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红参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法院采纳了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小红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红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该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一规定不仅将原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改变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还建立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审判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情况下的替代机制,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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