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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遭侵 法院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3-08-02 16:14:23


    本网讯(王青)  近日,广西全州县法院执结了一起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该案的两个被执行人是一申请人的亲生父亲与祖父。全州法院从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考虑执行案件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经过多日到当事人家中及田间走访调解,终于将该案顺利执结。

    申请人王英连与被执行人沈林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沈燕。1996年王英连与沈林协议离婚,女儿沈燕随王英连一起生活。离婚之前,沈燕及其母亲在被执行人村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王英连出嫁并落户他乡。2006年沈燕嫁往临桂县但户口仍留在被执行人村里。王英连与沈燕出嫁以后在夫家均未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王英连、沈燕与被执行人沈林、沈地生(沈林父亲)的纠纷从2001年便已开始,几经镇政府、县政府确权,王英连母女均享有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尽管多次明确了权利归属,被执行人沈林及其父亲仍继续侵害王英连母女的承包权利。2011年沈林强制将王英连母女俩租给他人耕种的田地夺回后自行出租,致使矛盾再次升级,最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支持了王英连母女俩的诉讼请求,判决沈林、沈地生停止侵害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不仅如此,被执行人所在自然村村民对该案也诸多阻挠,致使案件执行一波三折。执行法官深切了解出嫁女土地经营权案件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之间的巨大差异,为最大限度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执行法官冒着酷暑炎热多次来到被执行人家里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解释,并就执行问题与村组负责人多次沟通,不厌其烦地向村干部及村民们做法律宣传和思想工作,阐明保护出嫁女权益的重要意义及法院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坚持以法律为底线的坚定立场。经过执行法官锲而不舍多次调解,村民及村组织的态度逐渐缓和不再阻挠法官们的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最后也愿意将田地退还给申请人,并承诺在承包期限内不再妨碍申请人王英连母女俩的正常耕作使用,沈家父女之间紧张的矛盾关系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的缓解。至此,这起特殊的“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于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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