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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领域未成年人伤亡案特点及难点
作者:曾琪   发布时间:2013-08-05 15:31:04


    近年来,儿童在公共领域发生伤害甚至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据笔者统计,笔者所在法院所审理的此类案件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分别为3件、5件、6件、4件,伤亡人数分别为3人、6人、6人、5人,部分死亡儿童为独生子女。

    一、案件类型及特点

    1、案件类型。我院审理的公共领域未成人伤亡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未成年溺水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其中,溺水案件一年一至二件,因溺水事故发生是主要是由于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不当导致的,故未诉至法院;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溺水会私下调解解决,故诉至法院溺水案件较少。交通事故导致未成年伤亡的,多因未成年人独自横过马路或乘坐家长、亲属的摩托车与他车发生碰撞而发生,此类案件法院平均一年受理三至四件。

    2、特点。该类案件调解率低,为45%左右,调解率较全院案件调解率低30%。且原告方所获得的赔偿普遍在十万元以下,容易引发上访。

    二、审理的难点及容易引发的问题

    1、赔偿数额较大。该类案件的未成年人若遭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赔付方往往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残疾未成年人,赔偿数额更是大的惊人。赔付方不但压力很大,同时也给法院的执行造成一定困难。

    2、原告方非理性索赔。该类案件的未成年人若死亡,监护人从心理上难以承受,索要的赔偿数额较大或要求过高,如要求被告方赔偿几十万元或承担刑事责任,一旦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便上诉上访。

    3、独生子女死亡引发的“失独”问题。失去孩子的父母自行封闭、精神崩溃,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同时,他们的养老也是难题,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每月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人每月一两百元,对于物价飞涨的今天,这些钱远远不够生活。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及司法救助等一系列的社会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正当要求,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健康的、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保护氛围。

    2、积极探索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之路,尽快在各地普及专门的少年民事法庭,选拔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亲和力的法官,专门审理该类案件。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规范保护未成年人的审判方法,规定统一执法尺度。 

     3、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在审理未成年伤亡案件时,法院一方面选派有经验的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持释法贯穿始终,不仅在裁判文书中尽可能详细阐述审判理由,在判后法官还应对对各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答疑,消除当事人的不解和不满。

    4、专门设立失独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建议国家应该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政策倾斜力度:建立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办理养老保险,父母退休或满60周岁后便可以随时支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特困家庭应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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