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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出纳收储不入账吞16万余元逃14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3-08-06 14:56:00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8月6日,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县仙鹤信用社原出纳刘勋月,采取收储不入账的方法侵吞储户存款16万余元后潜逃,14年后投案自首。日前被该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勋月自1994年起,先后在翁源县岩庄信用社及仙鹤信用社担任出纳,负责前台的存、取款等工作。1994年12月至1997年9月间,刘勋月利用当时已经停用的“韶关市农村信用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前后吸收三位储户的定期存款共3万元。此外,刘勋月还通过“收储不入账”的方法,侵占五名储户的定期存款共41300元。 1997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勋月还利用当时没有电脑,储户存款常常来不及入账的这个漏洞,向时任仙鹤农村信用社会计王某写了93000元的借条,后用储户许某的名字将93000元以工程款名义汇入自己早已开好的虚假账户上,之后提出现金,占为己有。作案后被告人刘勋月潜逃。 14年后的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刘勋月投案自首,并在当天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还款协议,至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勋月已按协议归还了153000元给翁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被害单位请求不要追究被告人刘勋月的刑事责任。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勋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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