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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互换后一方反悔可以随时换回吗?
作者: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3-08-06 16:32:59


    【案情】

    为了方便对耕地的生产经营管理,1997年,黄某与梁某经口头协商,将各自承包经营的0.4亩责任田(承包期限均至2029年12月31日止)进行互换耕种,当时双方没有约定换地的期限,亦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互换责任田后,双方分别对所换的责任田进行经营管理,一直相安无事。2008年,因村里扩宽村道时使用了黄某兑换得来的0.6分的土地,黄某便领取了村里对扩宽村道使用各户土地的进行补偿的补偿款。2011年,梁某提出要回其所兑换给黄某的土地,黄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黄某与梁某于1997年互相兑换的0.4亩土地有效。

    【审判】

    原告认为,土地互换是属于承包期内永久性调换,包含与发包方原权利义务的互换,从互换土地至今,原告对该土地承包经营了十余年,履行了各项承包义务,互相兑换的土地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被告互换的0.4亩责任田无效。此外,原、被告的口头协议换责任田是暂时换耕,并不是永远换耕,可以随时换回。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于1997年口头达成的互换0.4亩责任田的协议有效。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黄某、梁某互换的责任田是否有效;

    2、黄某、梁某互换责任田属短期互换还是长期互换,是否可以随时换回承包地;

    关于黄某、梁某互换的责任田是否有效问题。黄某、梁某为了方便耕种,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分别将其承包经营的0.4亩水田互换进行耕种,自换地后至2011年一直无异议,黄某、梁某的互换行为已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互换合同关系,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至于被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系登记对抗制度,未登记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虽然黄某、梁某换地后未到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仍然有效。

    2、关于黄某、梁某互换责任田属短期互换还是长期互换问题,是否可以随时换回承包地问题。虽然,梁某认为两人换地时未约定有互换期限,属短期互换,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换回所换的承包地,但黄某不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对于除转包、出租的土地流转方式期限处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未授权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原、被告口头约定互换责任田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互换合同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综合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维护农村承包地互换的稳定性,保护承包地实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本案双方互换的期限为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即至2029年12月31日止),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黄某的主张。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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