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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有能力支付
作者:张海峰   发布时间:2013-08-07 10:58:07


    【案情】

    李某2008年投资设立企业,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有三个月之余,数额较大,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该企业帐户有钱,但外欠债务巨大,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后李某为了能保存企业,仍不愿支付工资,并采取和工人签订延缓支付协议的方式变相拒付。检察机关将李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产生了分歧

    【分歧】

    一种是李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李某的拒不支付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李某也非恶意拒不支付,并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因为李某不支付工资的出发点是保存企业,并和工人签订了支付协议,理由正当。

    一种是李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为李确实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且帐户上有属于本企业的现金,表明有能力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

    一是主观方面。即欠薪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欠薪的故意,欠薪的事实并非客观原因导致,如确实无能力支付,或者发生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等。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恶意欠薪的故意,系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客观方面。即表现为有能力支付但以非实质性阻碍支付的原因来拒绝支付。实质性阻碍支付的原因是指确实无资金支付,穷尽其他办法也无法现金支付;非实质性阻碍支付是指出于企业自身或者法定代表人自己主观意愿上的原因导致的不能支付,即便该主管意愿表面看似正当,如要求职工为企业做出贡献以度过难关,将职工工资挪作它用等,也可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因为工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如果不优先支付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是行为认定。行为表现为拒绝支付,指不予支付或者是消极支付,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仍不予支付。例如,有可实现的债权企业怠于索取,有可支配的资金而托辞有更需之处而不予支付。

    因此,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可总体概括为企业有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有办法筹集到资金支付,但出于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意愿拒绝支付。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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