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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赡养
作者:张小秀 欧阳辉 发布时间:2013-08-08 09:53:09
近年来,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赡养、遗产、财产及再婚等方面,其中赡养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要求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 今年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热议不断。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内容出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立法水平的提高,然而精神赡养,不同于物质赡养可以物化量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到实处更为重要。 一、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及其内容 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二、精神赡养责任道德法律化的必然性 (一)老年人渴望“精神赚养” 老年人由于生理、社会及家庭环挽诸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引起心理上的较大变化。由于生理机能的下降,使老年人的感知逐渐迟饨;与外界沟通不畅,使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感,容易保宁、固执;而体力与精力下降,则容易使老年人产生自卑感。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离退休后,由职业角色变成家庭角色或休闲角色,这种社会角色的转变.多数老年人是感到不适应和烦恼的,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同时,社会角色的转变还使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发生变化。基本的生活方式由工作为主变成了休闲为主;基本的活动范围由机关、工厂、学校、部队为主变成了家庭为主;人际关系也由工作关系为主,转变为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为主。所有这些变化,都会使老年人感到不适应,并产生“老而无用”、“无足轻重”,甚至“活着没意思”等消极情绪和自卑感、失落感。 针对老年人的如上心理变化,现在不少老年人已经有所觉悟,退休后玄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开始追求新的生活模式。但是总的来说老年人是个脆弱的群体,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同时老年人又是一个在不断扩大的重要的社会力量,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他们渴望社会对他们能够再利用。这一切都说明,今天的老年人在初步摆脱物质生活之忧以后,开始关注自己的精神世界了。俗话说:人活一口气,佛活一烛香。人都是有精神追求的。精神是老年人的生活支柱。所以,仅仅对老年人进行物质赡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时老年人的精神赌养,做儿女的尤其应给予足够的精神抚慰。 (二)道德法律化 在当代许多国家立法中,将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规范中一些基本内容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也即所称的道德法律化现象。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的活动。道德法律化的现实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些道德问题会逐渐凸现出来,这些道德因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需要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道德的推行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即不仅存在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而且也存在着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道德不足以维持其底线或阻止其底线被突破时,法律应当捍卫道德的底线。精神赡养法律化符合我国物质水平不断提高、减少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现象及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弱势群体的精神权益不受侵犯。 三、精神赡养制度的完善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完善。 (一)完善劳动法规中职工休假制度,改革探亲休假制度。对于本次修订中的“常回家看看”,有个不容忽视的现实的因素:子女的休假权保障问题。休假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其享有的主体是劳动者,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休假权,我国的《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等法律对之都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对于无数的外出打工者来说,双休日这样最基本的休息时间都很难得到保障,更别说什么回家探亲的时间了。从全国人民只能挤在五一、国庆和春节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回家,导致一票难求,一路拥挤,回家之途漫漫无期的现实情况不难看出“精神赡养”的难度。 (二)完善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对于独生子女来说,他们在家庭结构中也是处于这样的一种特殊位置,是家庭代际传承中的薄弱环节。在独生子女家庭中,老年人面临着养老缺失的风险,独生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满足老年人的生活,而且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的实施,也就意味着一对夫妻,将肩负起 4 个老年人的探视义务,然而,在如此高压力高竞争的社会环境下,要求独生子女常回家看看很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三)完善“精神赡养”的审理、执行制度。精神赡养,不同于物质赡养可以物化量化。同时,精神赡养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感受,不同的人对精神赡养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赡养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着更高的要求。法律不是万能的,这种判决出来的亲情,只能说是一种强制。因此,需要完善审理、执行制度,不能造成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的现象。审理过程中,要树立调解优先的原则。精神赡养类案件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凝聚亲情。在执行方式中,要树立柔性执行的原则。法院执行老年人的赡养诉求更多是物质层面的,而难于解决如老年人孤独、子女对老年人的关心爱护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强制执行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强扭的瓜不甜”的被动局面。因此,精神赡养的执行要重视亲情的感化作用,慎用强制手段。要宣传法律法规,让被执行人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要主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通过观看宣传片、法官寄语、学习身边人善行孝举等形式,打动感化被执行人,促进其自觉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多种执行方式,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督促、社区干部监督、有威信的长辈协调等,推动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要及时回访,消除分歧,确保履行赡养义务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凝聚亲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1]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6). [2]李超.老年维权之利剑———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18.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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