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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条与借条的区别
作者:陈丽娜   发布时间:2013-08-08 14:18:09


    【案情】

    2001年7月15日,夏津因装修房屋缺乏资金,向周林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周林现金伍万元整,月利率5.5%,半年结息一次。借款人夏津,时间2001年7月15日。”2002年1月18日,夏津写下收条一份交给周林,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周林现金伍万元。”2012年11月,周林将夏津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

    【判决】

    广西临桂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林提供的夏津于2001年7月15日出具的借条,此借条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还款50000元的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2002年1月18日夏津写给周林的收条,只能证明夏津收到周林的现金50000元,而不能证实夏津再次向周林借款50000元的事实,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周林和夏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判决夏津归还借款50000元给周林,同时驳回了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收条和借条有什么区别?实践中很多人可能都容易混淆。“借条”和“收条”虽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含义、举证责任却相差很大。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既能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若持“借条”起诉,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而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要求其当面书写借条并按捺手印。借条应写清楚债务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二是最好能约定好利息,写清还款期限;三是借条内容措词要清楚,避免因歧义发生纠纷;四是借条数额最好同时用大小写书写,避免人为添加涂改。

    收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物的事实,给付事实可以因买卖行为、赠与行为等发生,也可以取回原来自己的东西,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书面证明,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需有其他证据加以辅证或对“收条”产生原因进一步分析。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2001年7月15日出具的这份借条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后一张收条的认定上。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收条记载的50000元,法院不予以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单位: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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