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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8-08 10:46:23


    【案情】

    黄某拿着一张未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起诉要求刘某归还欠款。黄某称,2011年5月21日,其朋友刘某称生意周转还差2万元货款,向其借钱。后黄某借给了刘某2万元,刘某出具欠条:“今借到黄某2万元整,2011年5月21日。”因为是老友关系,黄某没细想就收了欠条,后过了一年,刘某都不提及还钱之事,黄某问刘某还钱,刘某以没钱为由推脱。2013年7月,黄某到法院起诉。刘某辩称,此借据是未写还款日期,2011年5月21日至今现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不予还款。

    【分歧】

    此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借条已过诉讼时效,2011年5月21日至今,该欠条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刘某不予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借条未过诉讼时效,刘某须还款给黄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虽然该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是,黄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刘某还款,黄某曾一年后要求还款,可以算是合理期限。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案中,黄某于出具欠条一年后就向刘某主张还钱,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该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从2012年5月21日重新起算至今还未满两年。

    综上所述,该借条未过诉讼时效,刘某须还款给黄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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