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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贷款二十四笔 花钱轻松利息闹心
发布时间:2013-08-09 11:50:25


    本网讯(汪锦修)  日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洪湖法庭的法官在当庭宣判一起借贷案件,发生了件有趣的一幕,被告人梅友培当听到法院判决其不但要偿还借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360万元,还要支付七年来的借款利息5.6万余元时,竟然赖坐在地上撒泼不起来。

    被告人梅友培系一普通农民,身体硬朗,干庄稼活在行,思想比较活络,是个懂得借助政策生产致富的人。自九十年代国家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为了提高劳动效益,在重要农事时期或农忙季节,被告人梅友培都会到原告处借点钱贷点款,用于购买种子、化肥或者更新维修些农具,反正银行都开到了乡镇,加之当时金融监管尚在规范建设当中,借个钱、贷个款也方便,数额仅仅二、三千元或数千元这样不大的借款,只要顾客提出几乎就能借到。

    然而,被告人梅友培虽有一些朴素农民的特质,终究也只是个充其量会耕作自食其力的地道农民,基于此,其贪婪、无信往往暴露更甚。这不,被告人梅友培要钱时会想到去借钱,只顾借,借到了钱以后却从来不知道还钱,对于“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先人遗训完全没有意识,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道听途说社会上还有其他人也借了钱没有还的传说,更是对还钱一事不上心,以至于因为借钱的次数太多,庭审中连他自己都还要板着指头数一数也只记得个大概,利息最终累积到多少就更不用问。

    你糊涂,人家银行可不糊涂。经计算,被告人梅友培自1992年1月起至2004年12月,从起初借点钱买化肥、种子应急,到受到“国家的钱不借白不借”错误思想支配,在七年时间,共计向原告借款24笔,少则2千余元,多则2万多元,合计本金人民币81360万元。从第一笔到最后一笔从来没有偿还过本金和结算过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友培共计向原告借款24笔,借款数额合计81360万元,借款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合法有效,且多年来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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