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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如何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作者:黄晓明 莫芬 发布时间:2013-08-09 13:09:52
廉政风险是指享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在行使公权力时所产生的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廉政风险主要有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等三种类型。廉政风险是腐败行为发生的条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指针对廉政风险所制定的一系列的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的措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律的维护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廉政建设对法院来说尤其重要,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关乎法院形象,关乎法院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利益越来越广,法院干警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所面临的诱惑越来越频繁,在此形势下,如何防微杜渐,如何做好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十分重要。做好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将预防腐败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延伸和具体化,是人民法院应对反腐倡廉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具体举措,也是从根本上爱护和保护干警的具体体现。 笔者认为,做好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就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指针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一中心,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不断提高队伍的拒腐防变能力,勤政廉政,廉洁司法。而且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必须与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相结合,突出法院特色,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院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因地制宜、因岗设防,切实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到法院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并结合业务部门部门、岗位实际,由部门到岗位,克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思想认识,切实注重每个工作环节的实效,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具体如下: 一、推进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法院干警的思想认识,使广大干警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树立廉洁司法、为民司法的理念,建立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这对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来说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从源头上的促进。做好做活法院的反腐倡廉教育应从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开展多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多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得教育内容更加通俗易懂,可以让干警们更加容易接受。多形式的教育活动可以包括召开动员会,向干警们宣传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重大意义,号召全体干警共同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组织干警观看廉政电影、廉政纪录片,用先进典型的事迹对干警们进行示范引导,用反面教材对干警们进行警示诫勉,让干警们在观看影片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把廉政法纪新规定、廉政建设成果、廉政小故事及中外的廉政格言警句等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办公楼通道的墙上、院门口宣传板上等显要的位置,让广大干警时刻学廉论廉,从中受廉政熏陶和启示;利用移动通讯等现代科技,每周向干警发送廉政短信,督促干警廉洁司法,时刻警惕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组织干警到外地廉政示范基地等参观学习,开阔干警们的眼界,并将视觉上的冲击、思想上的震撼转化为学习廉政的动力、践行廉政司法的行动力。 二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对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具有导向作用、教育作用、激励作用和规范作用,为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法院的廉政文化建设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就要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比如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演讲比赛、文艺演出等;要拓宽廉政文化的载体,除了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悬挂格言警句等传统形式外,还要充分利用内网、微博等网络载体,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增强影响力,积极打造法院良好的廉政文化范围。 二、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廉政风险防控提供制度保障 以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为重点,全面构建覆盖全院的廉政防控机制,并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确保防控机制结构合理并运行顺畅,相关制度配套完善并执行有力,预防腐败成效明显提高,这可以让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有据可依、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保驾护航,也可以让干警们的行动有明确的制度限制。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各项制度,提高来乃整风险防控建设工作的力度,使制度设计更科学、贯彻执行更有力、责任追究更到位。 首先要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及其相关制度。完善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针必须是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全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同时,对各项职权进行科学配置,建立健全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就要求法院除了认真落实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违纪行为惩治制度、《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外,还应制定一个具体的《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实施方案》,将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工作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有序保效地进行。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如《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庭审评查办法》、《车辆使用办法》等制度,并加大对重点岗位和重大、敏感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实行纪检监察工作“关口前移”,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切实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巩固廉政建设成果,提高干警廉洁办案的自觉性。另外,在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中,还应将述职述廉、廉政谈话、任前谈话、诫免谈话、廉政承诺、廉政学习等,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建立廉政风险的防范管理体系,以制度的形式强制提高防范管理的针对性,以制度的规范性来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增强风险管理的实效,使廉政风险管理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在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后,还应主营实施行履职问责制,切实提高执行力。实行责任追究,是为了促进广大干警不断增强规范履职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严防违规行为演变升级的重要手段。根据履职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在岗察看等责任追究方式。通过实施责任追究,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消除“以习惯替代制度,以情感替代原则”的陋习、树立“制度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不断增强规范履职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监督,防微杜渐。 监督是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推手。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应成为常态,外部监督是推手。内部监督是指法院内部自己的监督,是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法院干警的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及纪律作风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对法院行使职权的监督。 做好内部监督,笔者认为,法院应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由该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群众评议会或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抽查,加强前期预防。对不落实或者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措施不力的部门,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落实不力的个人,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院党组抓好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督查机制和协调机制,主动对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督促整改;主动加强对其他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主动加强与上级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工作动态,推动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就是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指导意见》,负责任地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及其他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认真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的检察意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实行司法公开,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注重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不断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 此外,还应推进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充分利用移动通讯、网络等载体,提高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加快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对重点岗位和风险岗位业务工作的有效监控,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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