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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赠与前妻 现任妻子知情后要求撤销
发布时间:2013-08-13 09:52:48


    本网讯(江帆)  房产问题一直是现今人们高度重视、关注度持续不下的热点问题,它与人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百姓住有所居。8月9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丈夫买房赠与前妻,现任妻子知道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要求撤销已过1年除斥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被告张强与被告王燕离婚,同年3月23日,被告张强与原告廖玉登记结婚。2006年2月24日,张强购买了一栋座落在龙城镇黄花街李坤的私房,总价款为41800元,分二次付清。2008年1月1日,张强将此房赠与给王燕。廖玉对购房一事不知情。此后张强与王燕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张强同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王燕及其子女遂住进了该房屋。2012年下半年,原告廖玉知道真相提出异议。现被告王燕不肯搬出该房屋,言称此房屋系自己购买。原告认为被告张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家庭资金购买房屋,此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单方处分该房屋,被告张强将婚后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侵犯了其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赠与协议,判令被告王燕立即搬出该房屋。

    被告王燕辩称,2006年5月10日我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一次性付清此款,该房屋应归我所有;原告主张撤销赠与协议已过除斥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两被告间房屋赠与协议系被告张强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作为具有撤销权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张强的赠与行为提出撤销之诉。但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是起诉前一年内才知道赠与之事,故其要求撤销2008年1月的赠与行为已过一年除斥期,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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