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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被同学绊倒致残 学校疏于管理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13 10:56:34


    本网讯(叶建华 熊娇娇)  学生在校园内操场上上体育课,相互碰撞之下,被同学用脚绊倒受伤致伤残九级,校方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2013年8月3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在校学生健康侵权纠纷案,涉事学生及学校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小强和刘剑为贵溪市某中学同班同学。2012年11月20日下午,杨小强和刘剑所在班级正在操场上上体育课,课堂中,课任老师未对课堂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也未对学生进行体育活动进行规范指导,以致杨小强在绕操场慢跑时不慎与刘剑相碰,被刘剑用脚绊倒摔伤左下肢。当即,课任老师做了应急处理,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后,立刻将受伤的杨小强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1万余元。杨小强的伤在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在医院住院一个来月,共造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其伤情经司法评定为伤残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杨小强和刘剑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两人在上体育课慢跑时相互碰撞,各自存在过错,造成一方受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虽然无法预料该事故的发生,但由于教师对学生疏于管理,也应对该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刘剑承担各项损失的30%,由于刘剑为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由其监护人刘剑之父赔偿。而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也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即各项损失的40%。

    法官提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照顾与保护,如因为学校未尽到管理、照顾与保护的法律义务,而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或致人伤害的,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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