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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3万不写借据 口说无凭被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13 15:51:14


    本网讯(罗彩萍)  次借钱给朋友的弟弟都没有写借据,经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2013年8月12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肖大萌的诉讼请求。

    肖大萌诉称,他与陆大明是很好的朋友,2008年9月,陆大明称他的弟弟资金周转紧张,希望能给予帮助,并称很快就能把钱还上,于是,他先后5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13万元汇到陆大明弟弟陆二明的卡上,没有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过多次催收均无果,无奈只好将陆二明诉上法院要求判决归还13万元。对于自己的主张肖大萌提供了五张银行存款业务回单。

    陆二明辩称,其根本不认识肖大萌,那5次借款是他的哥哥陆大明借用了他的银行卡,而陆大明又与肖大萌的妻子有业务往来,这钱的事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汇款是2008年的事,现在才诉,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肖大萌认为陆二明经他的胞兄陆大明向自己借款,理应向法院提供陆大明出具的书面担保书或是陆二明出具的书面借条,但肖大萌均未能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庭审中陆二明又对借款一事予以否认。除了五张汇、转款回单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借钱事实。结合案件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肖大萌诉讼请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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