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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送的钱物分手后该不该退还?
作者:盛泉   发布时间:2013-08-15 13:51:00


    【案情】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牛某某第一次到原告家过门时,原告给被告礼金3000元、皮鞋一双。恋爱期间,被告牛某某也回赠给原告马某某礼金1000元和皮鞋一双。2012年5月,双方因几次发生矛盾而终止恋爱关系。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礼金和礼物,被告牛某某拒绝退还。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引起诉争。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马某某关于给被告牛某某礼金的陈述。 2、被告牛某某对收受礼金3000元及一双皮鞋的自认。 3、原告马某某、被告牛某某在法庭上陈述。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金和物品是一种赠与行为,且数额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一般不予退还。原告马某某所诉礼金3000元中有1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原告马某某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被告牛某某借恋爱索取彩礼的相关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牛某某关于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金和礼物是一种赠与行为的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牛某某在诉讼期间表示自愿退还礼金2000元,法院予以维护。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退还原告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在人们的正常生活中,相互往来是相当普遍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一种礼仪,人们对婚约习俗,订婚后的往来都有一种共识,即属于相互间的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是合法的,不予退还的。

    2、赠与行为在婚姻恋爱关系中的表现是互相赠送礼品、礼金,是一方将自己的钱物无偿给予另一方的行为,通常是不附条件的,由此演变成一种民间礼议,第一次“过门”要给彩礼,俗称“打发”或“见面礼”,以及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礼品,这种互赠行为的习俗是人们所遵从的,一般送出去就不再要回来,事实上,法律也并不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3、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得背离自愿自由原则,应该注意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一方对另一方家族自愿、正当的赠与,以及自愿、正当的物质帮助严格区分,后者是法律所允许的。赠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赠与行为有一个限度,即不影响其生产、生活为原则,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以谈恋爱为名,以索取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通常是指女方,也包括第三者。恋爱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在于,恋爱婚姻是自愿的,买卖婚姻是附加了金钱条件的,是以追求物质为基础的。

    综上,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按照习俗在双方往来中可以有相互赠送礼物的行为发生,且互赠的钱物也在彼此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应认定为相互赠与行为。原告马某某所起诉的有关请求无相关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被告牛某某借恋爱名义索取财物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但被告牛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承认接收了原告马某某所赠送的礼品、现金,并表示品除回赠的1000元后,自愿退还现金2000元。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原则,判决被告牛某某退还给原告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是正确的,即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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