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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焚烧自家房屋是否构成放火罪?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8-16 14:29:19


    【案情】

    唐某平时没事喜欢喝几杯,好酒成性。2012年10月21日,他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心里一直抱有怨恨。当晚9时许,心存积怨的唐某,来到位于县城北山乡唐家村第六小组47号的家中,用胶带把门窗封闭,将厨房内煤气灶阀门打开释放煤气,被人发现后制止了。当晚11时许,越想越气的唐某再次回到夫妻双方居住的唐家村第六小组47号家中厨房,将煤气灶阀门打开释放煤气,并用打火机将窗帘点着,引燃室内煤气,从而引发大火。当火烧起后,被邻居发现,并立即组织周边群众及时将火扑灭。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唐某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放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唐某放火烧的是自家的房屋,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应构成放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处置时,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与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的财产。如果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要烧掉自己的财物,并无害人之意,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在烧毁自己财物的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也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

    第二、放火罪的主要特征有: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大很大,即任何已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放火罪。本案中,唐某引燃的是自家房屋,但他明知自己的房屋起火后,风助火苗,势必会蔓延开来,殃及与他家住房相连的邻居,但其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持放任态度。虽然其放火焚烧的只是自家的房屋及财产,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仅仅是因为邻近村民的及时扑救,才避免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他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受到法律惩处。且唐某是故意放火燃烧房屋,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放火罪。

    综上所述,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放火的行为,且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故应认定为放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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