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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组成“一条龙”专为盗矿者服务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19 09:18:03


    本网讯(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四男子组成一条龙服务,专为盗矿者转卖盗来的锡精矿从中获利。8月15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被告人林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蓝铁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被告人邓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被告人李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人均使用缓刑。

    被告人林钢、蓝铁柱等人经协商,由林钢出资,蓝铁柱负责下井到广西高峰公司采矿区收购他人盗窃得的锡精矿。12月份的一天,蓝铁柱下井向几家非法选矿厂收购得大约3吨锡精矿后,便找到被告人邓壮让其帮将收购得的矿运出地面。之后,邓壮带着两名工人将蓝铁柱的500公斤锡精矿搬运出地面,后林钢、蓝铁柱将这批矿卖掉获款30000余元。事后,蓝铁柱分给邓壮5000元。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蓝铁柱再次找到邓壮让其帮将矿搬运出地面,蓝铁柱答应给邓壮每公斤矿给15元钱酬劳。后邓壮找人疏通关系,将这批700余公斤锡精矿拉运出地面。之后,邓壮、蓝铁柱、林钢等人将这批锡精矿以40000余元卖给李三,后李三予以转卖从中获利。2013年1月底,林钢、蓝铁柱、邓壮将刚收购得的锡精矿拉去卖给李三的路上,被执法巡防大队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约16000公斤锡精矿价值约为人民币110844元。案发后,被告人蓝铁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三到派出所退赃。

    南丹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钢、蓝铁柱有共同收购赃物的故意,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蓝铁柱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钢、邓壮、李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三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四被告人也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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