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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做成钱到手 中间人诉请中介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20 10:30:48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一男子促成他人与第三方做成了买卖桉树生意。事后多次追讨中介费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韩少军、曹胜明向原告罗圣勇支付中介费20000元。

    2011年7月5日上午,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中和村罗东队、罗北队、罗西队、砖塘队在中和村村支书罗福进主持下对桉树采取了投标方式出卖,东津镇洋七桥村张屋队的张德旺老板以355元/吨中标,张德旺于2011年7月4日把200000元的投标押金汇入了中和村负责管账的罗开富的账户。2011年9月15日,原告把张德旺要将其中标的东津镇中和村四个生产队桉树转让的消息告诉两被告,并口头约定中介费20000元。2011年9月21日,两被告出具了一张中介费凭条交由原告收执,中介费凭条载明:中和村罗东、罗北、罗西、砖塘四个生产队所有退耕还林的木,共费贰万元,砍完壹半支付壹万元,砍完木之后一天付清壹万给罗圣勇,人工钱每天壹佰元,每拾天支一仟元。负责人:曹胜明、韩少军,见证人:张德旺。同时该中介费凭条下方还注明:2011年9月15号转给韩少军、曹胜明。两被告在中介费凭条上负责人名字上面分别还捺上自己的手印。

    另查明,2011年10月24日,被告曹胜明在贵港市港南区林业局办理了四张林木采伐许可证,2011年11月27日,中和村罗开富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桥圩支行把190000元中标押金转到被告韩少军的账户,并同时把1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韩少军。

    2011年春节前,两被告已经把中和村的四个生产队的桉树砍伐完毕。此后,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支付中介费,但两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告罗圣勇与被告韩少军、曹胜明虽未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从中介费载明的内容以及被告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罗开富把张德旺的中标押金转给韩少军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韩少军、曹胜明与张德旺之间已达成转让桉树口头合同,为此,原、被告的居间合同也成立并生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被告不但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还将桉树全部砍伐完毕,按照双方的协议,两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其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被告提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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