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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人流后绝经 治疗未愈医院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21 09:10:32
本网讯(何永明 刘艳) 8月20日,安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施行人流术导致绝经且治疗后仍未痊愈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安福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春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因计划外怀孕,为终止妊娠,原告刘春艳于2012年9月16日入住安福县某医院妇产科进行人流。在药流未净的情况下进行刮宫手术,结果造成原告的子宫严重受损而绝经。原告先后到安福各大医院,后由被告推荐到江西省医院住院治疗,仍未治愈,遂原告将被告安福县某医院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手术不当造成原告子宫受损而无法治愈,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5482.56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邀请双方庭前调解,经过法官耐心仔细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安福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春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调解之日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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