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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卖为目的盗窃雷管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李桂芬   发布时间:2013-08-22 10:28:20


    【案情】

    戴某高中辍学后即到当地的一家采石场做爆破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了解了爆破工的全部流程。由于戴某父亲重病急需用钱,戴某了解到采石场长期需要雷管炸药,而雷管炸药属于公安机关重点管控的物品,每用一次均有记录的。而采石场的雷管炸药需求量很大,从公安机关那里申请购买的数量无法满足采石场需要,采石场很大一部分私下高价购买雷管等物。戴某见此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而且来钱快。戴某遂通过他人了解到临县有一家民用的爆炸物存储仓库。通过多次踩点,摸索,戴某在一天夜里,从该仓库盗取了雷管近千枚。戴某盗取雷管后,及与采石场联系,以高价将雷管卖与采石场,为此获利近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戴某在事发后三个月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在对其犯罪行为如何定性时存在争议?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戴某通过秘密手段盗窃爆炸物,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某通过秘密手段盗窃爆炸物的目的在于买卖爆炸物,用于获利,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戴某通过秘密手段盗窃爆炸物,构成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此后非法买卖该爆炸物,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当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认为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理由如下: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是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盗窃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爆炸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2、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3、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爆炸物而故意窃取。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爆炸物的行为。本案中,戴某通过秘密手段窃取雷管的行为符合盗窃爆炸物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本案是否定性本罪,还应当分析戴某的买卖爆炸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本案中,戴某买卖雷管的行为,亦符合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通过对两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盗窃爆炸物罪的目的在于盗窃爆炸物用于非法占有;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目的可以是用于营利或者用于等价交换其他物品。本案中戴某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爆炸物牟利,其本人没有爆炸物,他通过秘密手段窃取雷管,然后买卖雷管获取金钱。戴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其行为只构成一个罪名,即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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