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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中国能动司法的雏形
作者:覃甜   发布时间:2013-08-22 09:28:34


    中国在发展,中国的司法也在不断改革进步,并顺应改革形势适时提出了能动司法,西方的能动司法已有一定历史,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谈“能动”的,即强调人民司法的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由此可见,中国的能动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

    二是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国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统一性。我国人民法院所实行的能动司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它在全国法院得到有系统地组织和实施,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它不同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依赖于个别法官的自由选择和法官造法,完全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相对于西方对裁判方法的过份追求,我国能动司法更关注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改革。能动司法在审判活动中要求法官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非过分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法院不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三是我国能动司法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能动司法在法律适用上更加强调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和司法解释的作用,强调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连锁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强调凡属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强调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而不鼓励法官个案的造法活动。

    中国的能动司法,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调研中指出的,就是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稳定中彰显责任意识。这是对中国能动司法的要求,也是中国能动司法初步形成的标志,是中国能动司法的雏形。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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