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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一教师因未履行义务被强制执行扣划工资
发布时间:2013-08-27 11:22:53


    本网讯(邹才华)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是当事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确实有错的,应当依法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不影响对确定义务的履行和执行。近日,镇雄一教师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镇雄法院依法对其工资水平收入予以扣留。

    2008年,债权人高雄与债务人胡庆江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高雄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该案经镇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债务人胡庆江偿还债权人高雄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法院经审查,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对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后,债务人胡庆江却未按调解协议自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债权人高雄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庆江系镇雄县花朗乡环岩小学教师,有工资收入。法院认为,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债务人胡庆江的工资收入自2013年9月起每月扣留人民币1500.00元,直至扣足人民币23000.00元止。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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