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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变性者该如何解除其婚姻关系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3-08-27 13:55:47
【案情】 李斌(男)从小就不喜欢和男孩子打闹,相反对女孩子爱好的跳绳、洋娃娃很感兴趣。达到法定婚龄的李斌迫于家里要求其结婚的压力,经人介绍与隔壁村的秦芹(女)相亲并结婚。李斌婚后经常会偷穿妻子秦芹的裙子、高跟鞋,李斌与秦芹也常常因此争吵。婚后第三年,李斌突然离家出后,一年后回家的李斌已经通过变性手术变性为女人。秦芹欲解除与李斌的婚姻关系,秦芹与李斌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是否自动解除? 【分歧】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后变性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其婚姻关系如同一方死亡一样应视为自动解除。理由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一是婚姻当事人离婚。我国法律要求办理婚姻登记时是一男一女,即只承认异性婚,不承认同性婚。一方婚后变性这个法律事实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若按照离婚程序处理势必造成同性离婚的结果,这就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男女离婚相矛盾。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变性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应按照离婚纠纷处理。理由是夫妻一方变性的行为不等同于一方在法律上的死亡,不能自然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一方变性后欲解除其婚姻关系必须按照离婚纠纷处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变性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理由如下: 第一,从理论上来讲,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一是婚姻当事人离婚。配偶一方死亡是终止婚姻关系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人为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变性并由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变更手续,这个行为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当事人仅仅是在性别上发生变更,人还是原来那个人。倘若变性手术等同于法律上的死亡,则将会得出很荒谬的结果,行为人犯死罪后为躲避法律制裁只要通过变性手术即可,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夫妻一方变性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应按照离婚纠纷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 其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之一。本案中李斌于婚后变性为女性,李斌与秦芹欲解除婚姻关系,应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准予双方离婚,法条应适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如果不按离婚程序处理而视为自然终止,可能出现一方重婚等问题,在债务的处理上也有可能会损害善意一方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变性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如欲解除婚姻关系,应按照离婚纠纷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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