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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月女方另嫁他人 悔婚女返还婚约财产
发布时间:2013-08-29 10:33:53


    本网讯(白菊)  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依农村风俗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怎料才共同生活一月余女方即外出并另嫁他人,多次交涉要求返还婚约财产无果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母女二人连带返还婚礼款等款项31600.00元。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4月,原告小兵与被告小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同年农历五月初九,小琴母亲收到原告小兵给付的婚礼款人民币28000.00元,被告小琴收到原告小兵打发的人民币1000.00元。当天小琴之母便将女儿小琴交给原告小兵带回家,两人未办理《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同年农历六月二十一日,被告小琴外出后另嫁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小琴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同居,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与被告小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符合该条规定,故原告诉求被告小琴母亲返还婚约彩礼的主张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小琴应共同返还彩礼,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给予被告小琴的1000元属赠与性质,亦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由被告小琴的母亲返还原告小兵的婚约彩礼人民币28000.00元;二、驳回原告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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