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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两农民盗窃高速公路物资被判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29 14:12:30


    本网讯(黄勇慷)  广西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正在如火如荼的施工当中,然而,高速公路工地财物屡屡被盗,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施工进度。8月28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盗窃高速公路物质的农民张晓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吴备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那坡县坡荷乡农民张晓川、吴备,看到靖那高速公路的工人大都是外地人,且工地上有不少的物资,于是便打起了偷盗高速公路物资的主意。2012年9月20日下午3时许,张晓川、吴备窜到那坡县坡荷乡果巴村靖那高速路工程路标工地工棚,悄悄盗走一台发电机,两人将发电机抬到该工棚附近河道,欲要抬走时被人发现,后两人丢弃发电机慌忙逃跑。经鉴定,被盗的发电机价值2940元。

    一不做,二不休,张晓川、吴备并不因为第一次盗窃失手而善罢甘休。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张晓川、吴备又卷土重来,窜到那坡县坡荷乡中山村靖那高速二标4队工程部工棚,盗走一台洗衣机和一罐煤气罐。然后,张晓川把洗衣机拿回家使用,吴备把煤气罐拿回家占为已有。经鉴定,被盗的洗衣机和煤气罐价值人民币457元。案发后,被盗的洗衣机已返还失主。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张晓川很快落入法网。吴备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张晓川、吴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吴备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晓川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财物已返还给失主,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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