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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电子证据真伪的几点建议
作者: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3-08-30 10:03:44


    作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带有一定专业性的证据形式,较之于传统的书证、物证和言辞证据,在案件中出现的较少。因其本身的专业性和实践中的非常态性,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给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电子证据的工作带来了挑战。笔者结合所在法院办案实际,对基层人民法院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审判人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形成的,如电子数据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常规程序自动生成还是人为录入的,自动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无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电子数据时,录入者是否严格按照规程、采用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同时,该电子数据录入时所使用的计算机或其他技术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若不在正常状态运行,势必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二、审查电子数据的传送和接收。电子数据要经过网络来进行传递和输送,所以要考虑传递和接收电子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者方法是否科学、适当,传递电子数据的“中枢系统”如网络运营商是否独立、公正,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无采取加密措施,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被窜改。

    三、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审判人员在审查时应考虑电子数据是怎么存储的,如存储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数据的人与本案有无“瓜葛“。如果是独立案件外的第三人存储的电子证据可靠性较高,而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必须经严格审查。

    四、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由谁来收集的,收集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如果收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那么其收集的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就会降低。另外,是否是经过公证机关获得的电子证据,公证机关获得的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较高,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以技术侦查方式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手否经过了严格的审批手续,并且严格遵守了法定的取证程序等。

    基层法院只有经过科学地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送和接收、存储和收集,这四个环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后,才可以对电子证据效力辨别真伪并做出定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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