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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人延误投保手续的保险理赔责任分析
作者: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3-08-30 10:00:41
【案情】 罗某经常组织一批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并从2008年开始,每年都会为工地上的农民工购买某保险公司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险。2013年2月,罗某像前几次一样联系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续保,共为十五个农民工购买了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险,每份保险保费100元,保险金为5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并将1500元保费交给了王某。但由于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批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13年6月,为罗某干活的农民工张明在干活时不慎被砸成重伤,张明也是该批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之一。事故发生后,罗某带张明到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拒绝理赔。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要对张明进行理赔,实践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没有订立,保险公司无需为张明的意外伤害承担理赔义务。虽然罗某为张明等人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费交给了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但该保险公司并未收到王某代为上交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保险公司要为其代理人王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及时为张明进行理赔。 第一,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王某是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罗某为十五个农民工代理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王某作为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了罗某交付的保险费和投保书,即视为同意承保,也即保险合同成立。除非,保险代理人王某有提出该保险合同需经公司进一步审定方可同意承保,如实践中要求对健康险的被保险人进行健康体检的条件,只能待体检后商定是否同意承保。但根据意外伤害险的性质,是不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的,因此王某也没有提出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自保险代理人王某接受保费和投保书后即成立。 第三,《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即代理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为此,保险代理人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张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另外,由于代理失职,保险公司可以追究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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