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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曲阳一涉黑村官敛财数千万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3-08-30 16:44:00


    本网讯(丁力辛 李宏)  作为“村官”,理应遵法守法,不负众望,被告人刘会民却无法无天,称霸一方,不但充当黑老大,还敛财数千万,犯下十一种罪。8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会民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刘会民被一审判处死刑。其他18名同案犯也受到相应处罚。

    被告人刘会民,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大专文化,原系曲阳县恒州镇党委委员、曲阳县城建局收费股股长、曲阳县工业园区开发部副部长、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党支部书记。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会民自2001年担任曲阳县七里庄村村主任、2003年任村书记以来,通过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先后将被告人刘志强、井胜会、刘现军等人笼络到其身边,通过发补助、发奖励、为违法犯罪者“平事”、安排入党、安排进入村两委会、提拔为村干部等手段拉拢、控制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以刘会民为首的等级分明、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为了扩大影响,追求非法利益,公然对抗执法,妨害公务,在工程建设期间强行在企业入股退股、承揽工程、敲诈企业钱财,对妨碍其利益的村民肆意殴打、拘禁,故意毁坏村民田地、财物,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下半年,曲阳县政府决定在七里庄村征地用于建设廉租房项目,并要求七里庄村干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时任县城建局收费股股长、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会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开发方河北某公司经理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43万元。

    2011年6月,曲阳县人民政府与大同市某公司签订曲阳县教育城等项目建设合同,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由时任曲阳县恒州镇党委委员、七里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刘会民与大同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洽谈征地及补偿事宜。被告人刘会民多次收受李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5270万元,并收取李某“9999”成色黄金10千克,价值人民币311.6万元。

    2010年3月,被告人刘会民被任命为曲阳县新兴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土地开发部副部长,负责协助政府开展工业园征地工作。被告人刘会民利用职务之便,将新兴工业园区给付该村的983.5万元征用土地补偿款转到本人银行卡上,由个人占有、支配,后又指使时任七里庄村会计的被告人刘志强做假账将983.5万元平帐处理,其中虚列河道改造工程款、服装厂建设费用、树木等赔偿款等共计744.48万元,刘会民伙同刘志强将其非法占有。

    2009年冬,因七里庄村村民李某不同意征地,被告人刘会民指使刘志强让袁阳找人教训李某夫妇,并给袁阳等人酬金5000元。被告人刘志强通知袁阳并带领袁阳指认李某家地址。同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袁阳纠集被告人陈永刚伙同白海伟(在逃)蒙面到李家,持木棍、铁棍将正在熟睡的李某夫妇二人殴打致受伤。  

    2001年4月9日,曲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郭某、曹某等人依法到七里庄村调查滥伐树木问题。刘会民纠集刘志强、井胜会、对郭某、曹某等人实施殴打,致郭某、曹某受伤,后强行将郭某某等人带回七里庄村委会扣留。

    200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会民因其妻侯某与所在的七里庄中学校长杨某有矛盾,便纠集被告人刘志强、井胜会、刘现军等人赶到该校,指使刘志强、井胜会、刘现军等人强行将杨某从办公室抬出校外,并威胁杨某,导致杨某不能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七里庄中学的教学秩序。

    七里庄村村民刘某及其家属被刘会民等人殴打,导致刘某上访,被告人刘会民遂指使被告人井胜会等人进行报复。2007年2月1日凌晨,井胜会纠集被告人刘现军、刘现会、马永州将刘某之子家的房屋点燃,造成物品损失价值12698元;被告人刘会民因与本村村民张某有矛盾,遂指使被告人刘志强、刘现会将张某的货车毁坏。2007年3月15日晚,刘志强、刘现会携带柴油到本村村东公路旁后见到一辆货车,二人误认为系张某车辆,便用柴油将货车点燃,造成损失价值50558元。

    200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会民纠集被告人井胜会、张芹杰等人到曲阳县某污水处理厂滋事,并殴打厂长初某,致使该厂停运。刘会民向前来协调此事的某水务公司董事长邹某提出入股,并以入股后才能保证没人来闹事相威胁。后刘会民以300万元强占污水处理厂30%的股份。2011年1月,被告人刘会民指使被告人井胜会、刘现军等人到污水处理厂滋事,以退股后才能保证污水厂以后不会再有麻烦对邹某相要挟,后刘会民强行以500万元退股,非法敛财200万元。被告人刘会民、刘志强还以保证不会有人来闹事为由强行向曲阳县某污水处理厂索要每人每月1500元的“劳务费”。至同年年底,二人共索要“劳务费”36000元、辛苦费20000元。

    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刘会民因对曲阳县检察院办理其子刘涛被伤害一案的处理结果不满,遂指使被告人井胜会纠集被告人刘谦、刘现会等人带领百余名村民围堵曲阳县检察院;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刘会民指使井胜会纠集刘现军、刘谦、刘现会等人组织七里庄村村民以某污水处理厂蓄水池渗水为由到该厂滋事。曲阳县城建局副局长宫某到现场询问情况时被井胜会、刘现军等人殴打。当日下午,刘会民指使井胜会纠集刘现军、刘谦等人组织数名村民到曲阳县城建局找宫某讨要说法;2011年8月8日,刘会民以某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为由,指使被告人井胜会、刘现军、刘谦等人带领数百名七里庄村村民冲击曲阳县政府。

    七里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该村村民井某未投票选举被告人刘会民、刘志强,二人对其实施殴打;村民刘某对刘会民的工作方式表示不满,被告人刘会民遂对刘某殴打;村民刘某向有关部门反映七里庄村征地情况,被告人刘会民指使被告人井胜会纠集被告人刘志强、刘谦、刘现会、刘利将刘某家的门窗玻璃砸毁;被告人刘会民认为自己评选优秀党支部书记资格被取消系县组织部工作人员王某所为,即打王一耳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会民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会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井胜会等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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