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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侵占征地补偿款 法院判返还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3-09-02 09:56:55


    本网讯(何徽)  村民陆大华以提供该山岭的自留山登记表和自留山存根为依据,向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领取集体征地补偿款。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陆大华返还原告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征地补偿款233712元。

   2011年6月23日,原告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征收了蔬塘麓尾的土地,被告陆大华以提供该山岭的自留山登记表和自留山存根为依据,领取了原告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的山岭征收款233712元。

    2011年8月7日,浦北县小江镇某村委进子根、中间村、桥头村民小组认为被告陆大华提供的自留山证来源不合法,申请浦北县人民政府对蔬塘麓岭、后背麓岭林地权属作出处理,浦北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4日以浦政发〔2011〕104号文件《关于进子根、中间村、桥头村民小组与麓表村民小组及其村民陆大林、陆大华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梳塘麓(蔬塘麓)、后背麓岭林地所有权属于进子根、中间村、桥头村民小组与麓表村民小组集体共有;撤销陆大林1983年证号为70657自留山证中记载后背麓及其四至的内容,撤销陆大华1983年证号为70653自留山证中记载蔬塘麓尾及其四至的内容。该处理决定已经送达给被告陆大华,该文件告知了行政复议时间和单位,被告陆大华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邮寄通知书给被告陆大华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233712元,被告陆大华至今没有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经浦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被告认为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不是法人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不成立。被告陆大华凭持有蔬塘麓岭的自留山证而取得原告的征地补偿款,但是该自留山证已经被生效的文件所撤销,蔬塘麓岭的所有权属于进子根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被告陆大华取到该征地补偿款已经没有合法根据,被告应将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全部返还给原告。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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