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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再次酒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2 10:40:19


    本网讯(廖应琼)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是有人已因醉酒驾驶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然无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林永祝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林永祝酒后无证驾驶闽G6J498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5线从沙县往南平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5线2174km+300m路段时与董志方驾驶的浙HD92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F077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刮碰。沙县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受伤昏迷的被告人林永祝带至沙县青纸医院救治,并提取被告人林永祝的血样。经检测,被告人林永祝血液乙醇含量为426.32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林永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林永祝在上述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林永祝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9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4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永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永祝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永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永祝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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