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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在店门口起冲突 俩青年打伤店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2 15:47:47


    本网讯(黄尚松)  三名青年男子将一辆皮卡车停放在一家商店门口,因车辆挡住商店门口,为此店主与三名青年男子发生冲突,后发展到相互扭打,其中两名男子将店主打伤,砸坏店内物品。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名男子因打伤店主被判刑。

    2012年12月16日凌晨0时许,家住广西合山市河里乡的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与蓝黄纯将一辆皮卡车停放在宜州市庆远镇城西开发区“喜多多特产总汇”店门口时,被告人黄凤龙因停车问题与店主陆韦永发生口角,后发展到相互扭打,蓝黄纯见状便上前劝架,被陆韦永用铁棍打伤头部。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见蓝黄纯受伤后,随即对陆韦永进行殴打,造成陆韦永L2、3、4左侧横突骨折,店内物品被砸坏。

    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陆韦永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的朋友代其赔偿陆韦永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均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黄献华相对作用较轻。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害人陆韦永在与被告人黄凤龙发生口角、扭打后,用钢筋将前来劝架的蓝黄纯头部打伤,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对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的朋友在案发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视为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赔偿,可以对被告人黄凤龙、黄献华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凤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黄献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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