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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作者:蔡 婷   发布时间:2013-09-04 10:36:29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所谓公正,通俗的说就是公平、正义。不偏袒、不维护某一特定方的利益,而是能够居中、平等的对待。自古以来公正便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司法作为一种维护秩序的制度,公正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的发达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当人们觉得不公正时,寻求司法救助是最常见的方式。可以这么说司法为是保障社会公正而生,没有公正的司法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的。

    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1、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

    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线,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防线。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必定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司法不公不仅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可能是对人民群众利益更深的伤害。人们寻求司法保护,也就是为了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也就是说法院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定程序,公平正义的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争端,使每一个欲维护自己权益而诉诸司法的人都能得到其所欲追求的公平、正义。

    2、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2007年全国政法公正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就强调:“要强化政法干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维护人民权益。”司法公正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追求,实现司法公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前提。

    3、司法公正是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保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的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以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无不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但是在社会发展中,也产生了许多诸如“城乡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大”等不均衡、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公平正义,化解发展中的社会矛盾,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我国司法现状及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

    (一)我国司法现状

    1、司法腐败

    司法权是公权力的一种,有权力的地方就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司法权也能沦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司法腐败,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虽然,我国司法队伍中不乏为人民主持正义、不畏强权、舍己为人的法官、检察官。但司法腐败现象仍然时常出现,权钱交易、同案不同判、差别对待、以案谋私等等,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也是屡见不鲜。

    2、司法随意,不尊重法律

    在现实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比方说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法庭陈述等程序,随意减少当事人的辩论或是忽略当事人陈述的权利;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与审判员的地位一样,可是一些时候,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被变相剥夺,合议制度也就成了另一中形式的独任审判,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以及合议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法院为单纯追求效率,不尊重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另行规定案件审理期限,大大缩短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使得当事人收集证据、开庭准备的时间都不充分,根本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官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多法院为了追求司法行政绩效,提高当庭宣判率,硬性规定当庭宣判的比例作为工作绩效考察的重要内容,使得法官在证据认证简化,致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

    1、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的法律都必须依靠人得施行,才能发挥其作用。追求司法公正目的的任务最终必须要落到实施法律的“人”身上,法官作为现代社会实施法律的重要角色,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主体之一,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的“人”。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有可能是最好的。”

    我国现有法官相当一批人来自转业退伍军人,此外就是来自工人、农民、教师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只占很少一部分。虽然现在通过统一招考的方式法院系统招进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员,可是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来说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还是很小。但是在美国法官任职资格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当过律师者才能成为法官。而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入校,就是说在美国只有研究生层次才能学法。这种专业程度是我国现在的法官队伍无法企及的高度。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法官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进而也无法保证处理纠纷的公正性。

    我国法官现状的形成使历史长期发展的结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官本身的素质低下使提高法官的素质的努力难以奏效;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过低使得法官的整体素质先天不足;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使在职法官缺乏提高素质的动力。

    2、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体制

    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对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社会媒体监督等。从制度上来讲监督体制是比较全面的,但司法腐败的问题仍屡禁不止,说明现有的监督体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诸如人大的个案监督体制,在一些时候被滥用,不仅没有起到监督司法的效果,而且牺牲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审判权不独立

    目前我国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都是依附于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的前提。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但法院依附于政府的现实导致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必然受到政府的影响,无法独立。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化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法促成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真正地行使其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

    四、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一)提高法官素质、建立专业的司法队伍

    严格法官准入制度,通过培训加强法官提高法官素质。建立法官准入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原则。法院应该公开录用人数、录用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结果以及录用名单;竞争原则。达到录用条件则予以录用,达不到条件则不予录用, 破除人情关系等因素;择优原则。在资格考试基础上择优选拔最佳法官人选的制度。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1)继续发挥司法考试的作用,完善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出一批掌握了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2)提高对法官的学历要求,将学历作为选任法官的一个硬性条件;(4)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

    加强对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一方面定期安排短期集训或安排进入专门的法官学院进行学习。另一方面,仍然要求他们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或研讨式的学习。对于学习的内容,应当包括知识更新、观念更新和方法更新,同时必须接受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等。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

    1、内部监督体制

    内部监督体制主义是指法院内部的监督体制,通过内部的自我约束达到追求司法公正的目的比通过外部监督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与法院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实践中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起来,可以借鉴西方陪审团的做法,将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的职责具体化。另外,需在任命陪审员时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任命条件,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实行随意抽取、统一调度的方式安排出庭的陪审员,以防止陪审员固定化的趋势。

    弱化我国司法系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淡化法官行政级别,改革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定。理顺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审理案件是减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涉。

    2、外部监督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监督是最重要的外部监督,针对现有的人大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1、明确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将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人大监督被滥用,且可以增加被监督对象的可预见性。2、规定监督的时间。人大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体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摆脱不必要因素的干扰来进行审判活动,当然也包括人大的干扰。

    规范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媒体监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可是若媒体监督没有一定的规定规范,则可能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洪水猛兽”。1、必须立法明确媒体有监督的权利,明确具体的监督权利和义务。2、规定媒体监督的方式和时间。现实中经常有没有审判的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这必然会给审判法官带来很大影响,也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只有确定了媒体介入的时间才能防止人们“先入为主”左右法院的裁判。

    (三)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尽快实现司法独立

    虽然司法独立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确立,但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还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赋予法院对外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的独立审判权,并从制度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外部独立指法院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院长的确定、法官人选不应受制于行政机关。可以尝试建立法院系统垂直的经费系统。法院系统垂直的经费系统是指各基层法院每年做好预算,然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将款项拨至各基层法院。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和同级法院的其他法官的不正当干涉。

    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改革,改革过程中不断探索、创新,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然,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运行中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成的,必须要靠人们不断的努力。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却是永恒不变,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只有靠人们共同努力,不断前行。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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