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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与司法公正
作者:张小秀   发布时间:2013-05-29 10:38:51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推进公司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既是厉行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广大司法人员的呼声。而律师—作为广泛参与司法实践的非司法人员,同样是力推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生力军。律师作为司法实践的直接参与者,其执业行为及相关制度对司法公正有着独特的影响。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既维护司法公正,亦间接地实现了立法的公正。概而言之,律师这一群体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司法公正的概述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公正应包括以下内涵: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二、律师对司法公正的作用和影响

    (一)律师是司法人权的忠实捍卫者,对司法权有着监督和制衡作用。人权是指人在其生存过程中按其本性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司法人权即人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它构成了人权的重要内容。律师对司法人权的维护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仅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维护为例,贯穿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比如在侦查阶段,督促侦查机关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遏制侦查机关滥用职权,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及其他不公正、不人道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在起诉阶段,使无罪的人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在审判阶段,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力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总之,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是司法人权的直正捍卫者,是司法公正的坚强卫士。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政治学上的一条定律。司法权也是如此。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权、代理权等等一系列权利可以保证诉讼法中的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的有效实施,监督和制约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权,有利于查清案情,防止司法腐败,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另外,虽然律师本身不是监督机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有权监督法院的裁判行为。但从广义地讲,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行政工作人员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熟知法律,对法官的执法活动理应监督,并且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律师的司法介入即是律师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

    (二) 律师促进了现代程序制度的发展,维护了程序正义。从程序正义来看,裁判的正确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得以保障现代程序法所贯彻的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都要通过律师的中介活动传递到当事人,或需要律师的参与。公正的程序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这是不能缺乏律师制度的。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没有律师制度,因此程序制度极不发达且不合理。尤其是在刑事案审判中,因历代封建专统治者提倡和容忍使用酷刑来榨取口供,以至经常发生屈打成招、含冤致死、乱攀乱供现象。诉讼完全采用纠问式方式。这也极易导致裁判官的恣意妄为。尽管历代统治者希望通过制定完备的成文法,或者以例补法及通过建立惩治贪官及不负责任等措施来实现裁判公正,但因为没有公正的诉讼程序制度,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此种裁判结果很难保证公正性,而造成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律师制度的结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审判方式的改革,都在为建立公正诉讼程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然而各种程序,如庭审方式的对抗制、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当庭质证、注重辩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审判公开等都离不开律师的参入,换言之,在设计这些制度,就必须要考虑到律师的作用,如果律师不能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不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很难设想这些程序的适用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即使能够适用,它也会与立法者的初衷大相经庭。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需要引入对抗制,而采用对抗制的前提是具有一套完备的律师制度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重要。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则在我国现阶段当事人的水平仍然十分底下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对抗制……所以,现代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是与律师制度紧密相连。

    (三)律师广泛参与公共事务,是推进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律师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在一般政治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作用。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治理者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而我国奉行的民主实质是集体主义、集体意志。这就使得人民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者国家权力产生分离,如果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变异,则会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司法不公以及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发生。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职业人员,在参与国家民主政治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要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这为律师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执政者施政纲领或各种法律文件的制订与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己经颁行的法律法规得到顺利实施,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落实。虽然从总体上看,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但可以肯定,在现有条件下,律师的作用已经对我国政治生活,特别是依法行政的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律师协助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促进全社会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是一种行业性的专门化知识,它不是看一两天书就能解决的,而是一整套概念、原则、规则的体系。这样一套专门化的知识使律师得以发挥起作用,而普通人说案件难以说到点子上,律师可以将大众化的语言“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司法是立法本义的最终体现。现代法律纷繁复杂,有些法律甚至还会有冲突。法官由于知识水平的局限会产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问题。而律师通过与法官在诉讼中的交流对话,可以促进彼此对法律的理解,从而为某些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途径。因此,充分发挥律师在提供适用法律建议方面的作用十分必要。

    三、完善律师制度 促进司法公正

    (一)明确律师的执业地位。我国律师性质的一般化和地位的低下。通常,人们总是把律师称为自由职业者。但是,这种自由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由,专制社会中,由于律师的存在即意味着对国家机关及其司法官吏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解释权的挑战,律师往往无容身之地。随着历史的进步,社会的演进,法律不再是专制的代名词,而日益成为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游戏规则。律师凭籍其专业知识就有了自己施展身手的舞台,但正因为律师的存在对公共司法权威构成了最大挑战,所以,律师常被视为“刁民”,受到公共机关的排挤,律师业成了一个在夹缝中生存的职业。鉴于此,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在身份上为律师提供一定的保障,律师职业就很难获得其应有的生存空间。

    (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诚信为本。诚信实际上是律师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个人修养、文化素养以及执业纪律的综合体现。一个合格的律师首先应该是个诚信的律师,而提高律师的诚信意识、树立律师行业的诚信形象则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根基。 诚信是律师行业的立足之本,牢固树立以诚信执业为“生命线”的理念,“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次,高水平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正确认识与理解法律规范,尊重事实,依法服务,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对同行应当尊重,不得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和标榜自己、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更不得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律师的威望和名誉。

    (三)完善律师法律服务内容,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工作。律师的职责不是为追求财富,而是维护社会的法律和正义。应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工作,由信访部门指定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由法律专业人士协助排查、调处矛盾,实现访、诉分流,从源头上降低信访率,减轻信访工作的压力。鼓励律师在欠薪讨债的方法、手段方面,力所能及地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无偿法律援助;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将调解优先贯穿于执业活动中,主动参与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运用其他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努力让服务对象明情知法,从而形成相互理解、配合的和谐氛围,通过换位思考的办法,提高办案质量。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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