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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公告送达
作者:张小秀 欧阳辉 发布时间:2013-09-04 13:43:45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送达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是整个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完成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缺乏规范,从而使得这一实属补救措施的推定送达方式被滥用,进而侵蚀了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基本架构,正因为如此,公告送达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公告送达的概述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权利而根据公平原则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具有很高的实践、应用价值。但近年来,由于客观上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的增加,及主观上一些法院片面追求审判“高效率”,造成误用、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不断出现,在实践中大多庭审最终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因公告送达引起的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二、滥用公告送达的原因 (一)原告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若原告恶意诉讼或者规避管辖权时,故意提供了不正确的被告的住址,给法院送达制造障碍,法院在送达时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送达,在送达不能的情况下,而采取公告送达。 (二)法院的原因 随着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法院审判任务也不断加重,法官的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审判上,对送达保障不够,重视不够。法院在认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时,缺乏严格的审查,将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按照下落不明的情况对待,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轻易进行公告送达。其次,由于客观上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的增加,也给送达增加的难度,部分法院在追求审判“高效率”的情况下,也会造成误用、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 (三)立法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89 条规定了公告方式和公告应载明的内容;最高院 2004 年发布《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也涉及到了公告送达。但客观上,我国法律对公告送达制度规定的比较粗糙、简单,缺乏科学性,如公告送达的前提、举证、审查机制等都没有规定,导致适用公告送达的随意性。 三、法院公告送达的完善 (一)建立公告送达审核制度 现行的公告送达条件规定得过于模糊和宽泛,会导致公告送达的滥用。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但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对公告送达条件进行审查,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很少会主动去认真细致地审查。对此,鉴于我国法院目前办案工作的压力,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证明责任,由法院作适当调查以核实相关情况。具体而言,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出具受送达人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材料,法院对这些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再依法裁定进行公告送达,并且核实必须经由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全体同意。 (二)限制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60日即为期满,根据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是一种单一的、选择性的送达方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些承办人由于程序法意识淡薄,漠视受送达人的权利,以诉讼成本高等因素为借口,重“公告”、轻“送达”,为了图省事、图方便,便放任地、轻易地仅以登报的方式送达。长期以来,法院一般都以《人民法院报》作为登报送达的载体。由于这份报纸专业性较强,发行范围和读者的局限性,从而使受送达人很难受送达。如果能够像我国台湾地区采取复合的、立体的送达方式,可能又增加了一分送达的几率。再有,刊登公告送达的报纸不应局限于人民法院报,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以最有效的传递诉讼信息为标准来确定刊载公告的载体。例如受送达人是娱乐界的人士,可以选择娱乐性的报刊;受送达人是商界人士的,可以选择商业性的报刊;受送达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选择一些地方性的报刊等等,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总之,如果案件承办人员不是以“公告”为目的,而是以“送达”为目的,那么,总会增加送达的机会的。 (三)建立公告送达的异议与补救制 对公告送达的异议,是指在公告送达的过程中,受送达当事人出现,并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状中向法院提供了其虚假错误地址或者法院适用公告送达前未穷尽其他一切送达形式,其向作出适用公告送达裁定的法院提出质疑并请求更改送达方式而提出的异议。对公告送达的补救,是指法院已经进行公告送达,经过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判决后,公告送达的受送达当事人出现,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其虚假错误地址或适用公告送达前未穷尽其他一切送达方式,其有权获得程序上的救济。若缺席判决后尚在上诉期内的,应允许受送达人以公告送达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判决书已生效,应允许受送达人将公告送达错误作为其到法院申请再审或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法定事由。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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