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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送达文书老太猝死 其女诉诸法院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3-09-06 11:28:01


    本网讯(姚慧芬 龚茂强)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政府的委托,向王老太的女婿送达法律文书,不巧女婿不在家,工作人员在让王老太代为签收遭拒后离开。不久后,王老太猝死家中。王老太的三个女儿将委托的政府、司法所的两个工作人员及其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43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依法判处委托送达的政府一次性补偿三原告6000元。

    4月7日下午5时许,乐业县幼平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刘昕、杨贵接受乐业县幼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到王科文家送达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王科文不在家,只有其岳母王老太在家,刘昕、杨贵即决定让王老太代为签收。因王老太不愿代王科文签收法律文书,刘昕顺口说句“算卵了”粗话,刘昕、杨贵两人便离开了王科文家。之后,王老太在家中猝死。事故发生后,乐业县幼平乡人民政府资助了死者王老太的丧葬费1800元。经乐业县公安局对王老太尸体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王老太不属机械性暴力致死,死亡原因考虑为疾病突然发作猝死。王老太的三个女儿认为王老太因心脏病突发猝死与刘昕、杨贵的工作方式、方法、态度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一纸诉状将乐业县幼平乡政府、刘昕、杨贵及其乐业县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八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昕、杨贵接受乐业县幼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王科文送达法律文书。但是,因王科文不在家,刘昕、杨贵即决定让其同一家庭成员的岳母王老太代为签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老太不愿代王科文签收法律文书时,刘昕仅顺口说了句“算卵了”不文明语言,便与杨贵离开了王科文家。之后,王老太在家中猝死。王老太在家中猝死属于意外事故,刘昕、杨贵对王老太猝死没有过错,且上述语言与王老太的死亡原因即非机械性暴力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故刘昕、杨贵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但王老太是在不愿接受刘昕、杨贵的要求代收法律文书过程中猝死的,其代收行为显然对刘昕、杨贵是有益的,作为受益人,刘昕、杨贵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因事发时刘昕、杨贵正接受乐业县幼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执行公务,属委托代理行为,与乐业县司法局无法律关系,故刘昕、杨贵的上述经济补偿责任依法应当由乐业县幼平乡人民政府负担,乐业县司法局无需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根据乐业县幼平乡人民政府的经济状况、实际负担能力和原告的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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