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志刚 韦京辰) 9月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约定原、被告双方到被告工地现场开庭审理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曾想到,开庭不到十分钟即出奇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合浦县绿环建筑公司河池分公司尚欠原告韦小宝水泥款22575元(原欠款人为秦臻),被告自愿当庭一次性向原告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1998年3月9日,被告合浦县绿环建筑公司河池分公司承建河池市昌实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奶牛场车间和办公室工程。当时,被告的工地管理人员秦臻向原告韦小宝购买了价值30575元的水泥,并于1999年3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该水泥款的“欠条”。1999年6月16日、1999年9月6日,被告分别偿还了5000元及3000元给予原告,至今还尚欠原告的水泥款为225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水泥款本金22575元,利息20701元(利息=本金×年利率6.55%×14年)。
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二庭陈建雄法官和书记员经过深入被告施工现场调查走访,了解了被告的生产经营状况,于是便决定出奇招:在被告施工现场开庭审理这起欠款纠纷案。果然不出所料,原告刚提完诉讼请求,被告即对欠款长达十四年之久向原告表示真诚的道歉,并表示原告在利息方面如能给予优惠,被告方决心克服困难,尽快筹集资金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面对被告简陋的办公场所及惨淡经营的状况,原告也表示理解,并同意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精神,经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