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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意外丧失生育能力 薄情丈夫诉请离婚
发布时间:2013-09-11 09:51:03


    本网讯(韩冰)  妻子生完女儿后丧失了生育能力,重男轻女思想较重的李刚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李刚与陈艳相恋5年后,于2009年喜结连理。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较好,一起在外打工,又共同购置了住房。2010年末,怀胎十月的陈艳到了分娩期,但在剖腹产后陈艳因出血不得不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李刚是一个重男轻女思想较重的人,对妻子失去生育能力的事情很介意。今年春节,夫妻两在回家过节的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为此陈艳留在娘家未回李家,于是李刚借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黑龙江省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和陈艳相识相恋5年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婚前是互为了解的,且婚后常年一起工作、并共同购房生活,说明夫妻俩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两人出现矛盾主要是在陈艳生育小孩后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陈艳生育后子宫被切除,导致不能再孕,此事已对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时李刚应该对其妻子倍加关心和呵护,使她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李刚离婚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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