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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车祸一死两伤 法官倾情三案获调
发布时间:2013-09-11 10:45:41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驾驶重型牵引半挂在高速路上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致使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龙正民、乘车人刘春启不同程度受伤、乘车人辛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一死两伤,三受害人及其家属先后起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近日,通过该院法官的倾情调解,三案一并获得调解,伤者龙正民、刘春启、死者辛平家属各自获赔121629.20元、1009454.75元、443636.07元。

    2012年6月30日18时36分许,陈民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大广高速公路2897KM+630M(泰和县境内)处时,撞上前方同在快车道由龙正民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龙正民、乘车人刘春启受伤、乘车人辛平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龙正民负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陈民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春启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不负责任,辛平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不负责任。龙正民所受伤害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刘春启所受伤害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一级,如需行颈椎内固定取出则颈椎内固定取出后续治疗费柒仟元、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残疾辅助器具总费用经鉴定为522760元。陈民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系挂靠于江西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两交强险、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龙正民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两车均系保险期间发生,且均附加不计免计条款。

    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各方又起诉金额较大,驾驶员陈民、龙正民自身亦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且涉及三个受害人如何分享两交强险责任限额问题,另有一家保险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且对受害者刘春启的伤残鉴定、残疾辅助器具总费用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面对上述种种棘手问题,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释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依法逐一核对各受害人损失,倾情力促三案一并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撤回对江西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伤者之一龙正民书面放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要求赔偿的权利;两家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伤者龙正民、刘春启、死者辛平家属各自依法获赔121629.20元、1009454.75元、443636.07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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