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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帮人轧花手臂卷入机器致残 店主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13 09:21:23


    本网讯(曾阳春)  2013年9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帮人轧花时手臂被卷入机器导致骨折致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倾尽全力调解,被告李寅生、刘英姑当庭分别赔偿原告方银莲因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25000元、14000元。

    被告李寅生长年在安福县某镇开办棉花加工店,其店中安装的皮辊轧花机的传动部位无防护装置。依照当地惯例,顾客来加工原棉时如店主有空由店主轧花,没空则由顾客自己轧花,棉籽归店主所有。2012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刘英姑携两个小孩到其店中加工原棉,当时原告方银莲在外间轧花,被告李寅生在里间加工棉被。原告轧完花后,被告刘英姑接着轧,后因两个孩子哭闹,遂要原告帮忙轧花。当原告经过轧花机的传动部位去轧花时,衣服被轧花机的传动皮带卷住,致使原告的左臂被带入轧花机,被告刘英姑见状立即切断电源,原告当即倒地不起。后原告被送往安福县中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左桡骨骨折、左尺骨多段骨折。12月23日医院对原告实施手术治疗,被告李寅生支付了医疗费6000元,被告刘英姑支付了1800元。原告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应其相互推诿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96539.88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到事发现场勘察,并找到现场目击证人调查取证,初步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随后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被告李寅生认为,原告是被告刘英姑请去帮忙的,原告与其存在帮工关系。原告经过机器的传动部位时未尽注意义务以防止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购机时是厂家未对轧花机安装防护网,自己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刘英姑认为,本案是因为被告李寅生的轧花机没有安全设施、安全警示造成的事故,应当由被告李寅生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当即进行辩法析理告知当事人,被告李寅生店中供顾客使用的皮辊轧花机影响安全的传动部位无防护装置,不符合行业标准;被告李寅生未向原告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且未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轧花机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导致原告受伤害的事故发生,被告李寅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经过轧花机的传动部位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英姑作为被帮工人,其应对作为帮工人的原告予以适当补偿。

    经过多日来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当事人终于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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