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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真是为民办实事的地方”
作者:何方瑜   发布时间:2013-09-13 15:32:45


    “法院真是为民办实事的地方,我们对这个调解方案很满意,我们一家真心感谢你们……”9月12日,在彭泽县人民法院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成功调解后,原告付敏如是说。

    2012年11月4日晚,彭泽某私企业主王华驾驶赣G995XX号轿车由彭泽马当镇往彭泽县城方向行驶,行至事发路段左转弯过程中与付敏驾驶的QJ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付敏左侧肋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入彭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交警部门认定王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敏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付敏家属甚至情绪激动到王华所经营的企业讨说法。虽然王华先行补偿了受害方24000元,但是双方就具体的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付敏作为原告于2013年8月将王华及王华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9838.07元。

    彭泽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开始就积极地做原、被告各方的工作,力求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本纠纷。但是,几被告均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中各项损失数额偏高,且对计算标准有异议,故而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而不同意调解。而原告方情绪也很激动,争吵也开始逐步升级,调解工作顿时陷入僵局。

    其实该案件从结案的角度来看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但是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如果单纯的判决结案,无助于纠纷的化解,可能更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对立。唯有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消除矛盾的共识,才能促成被告方积极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从根本上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后,并未放弃调解的努力,而是三番五次与被告疏通工作,同时做原告方的调解工作,拉近双方的距离,使得双方的差距逐渐减小。

    通过对付敏的各项损失再一次逐项核对和确认,最后案件以王华和保险公司合计赔偿付敏62300元达成调解协议。签署完调解协议后,双方握手言和,付敏同时也表达了法院为他主持公道的感激之情。付敏说:“虽然我在交通事故中落下残疾,但是法院不厌其烦地为我这个案件做调解工作,调解结果我也十分满意,谢谢你们。”

    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彭泽法院的努力下,既较快地实现了原告方的诉求,也让被告方从心底里接受了赔偿方案,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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