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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刮撞酿事故 法官调解息纠纷
发布时间:2013-09-16 16:09:31


    本网讯(姚成龙)  9月13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李小丽诉张江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前给付李小丽28000元,给付张江南垫付款22000元。

    3月19日11时许,张江南驾驶赣GX4042号中华小轿车由彭泽县龙城镇伍佰户小区往龙兴路展达制衣厂方向行驶,途经彭泽县渊明路火车站路段超越同向前方冯柳青驾驶的摩托车后右转时,两车发生刮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李小丽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张江南负全部责任。李小丽受伤后即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6天,用去医疗费26092.43元,该费用系张江南垫付。经司法鉴定,李小丽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为60日、后续治疗费约6500元。张江南驾驶的赣GX4042号中华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自2012年7月9日始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赔偿损失,原告诉至法院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6092.43元、误工费2970元、护理费5040元、营养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伤残赔偿金109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6500元、交通费835元共计55476.43元。

    庭审中,张江南和保险公司均同意赔偿李小丽的损失,但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要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超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偿,张江南认为自己的车子进行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对张江南进行法律解释,你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有约定,超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你们签的的保险合同有约定,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超医保用药你必须赔偿。法官进行了法律解释后,张江南与保险公司达成扣除医疗费总额的15%为超医保用药,该费用由张江南支付。最终双方达成如上协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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